再说赵作海案:民警刑讯逼供根源在体制 不在民警

时间:2010-05-14 16:54:50  作者:张学辉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据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宋国强介绍,经过连日的紧张工作,公、检、法三家曾经参与过办理赵作海案件的人员,已经普遍接受过询问、调查。12日,商丘市检察院对这起错案的查究正式立案。目前,检察机关已经决定对三名涉嫌刑讯逼供的公安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据介绍,这三人当时都是办案组成员,分别为:郭守海、周明晗、李德领。现郭守海、周明晗已被刑拘,李德领在逃。 

  看到这则消息我心微生怜悯,认为,赵作海案警察刑讯逼供根源在体制,不在警察个人。 

  首先,警察讯问嫌疑人时能否有制约机制,而使刑讯逼供在操作上成为不可能?如果说根据犯罪率居高不下,案件侦破手段落后的所谓国情,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沉默权难于一步到位的,在现有条件下确定律师在场权(无律师在场情况下不得讯问犯罪嫌疑人)应该没有困难,除非你一开始就打算刑讯逼供并认为刑讯是天经地义的事!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至所以没有这样的设计,是不为也非不能也; 

  其次,警察为什么会刑讯逼供?警察也是父母所生所养,对同类施以酷刑难道就没有一点恻隐之心?原因并不复杂:他们的刑讯逼供行为根本就是公开的秘密,没有人会在意,只要能破案,就会受奖赏能升迁,而且这些刑讯所得到“供认不违”的口供都无例外的被检察认可起诉到法院,即使被刑讯者斗胆敢在开庭审理的法庭上,以被刑讯逼供而翻供,都无一例外的因不能按照法官的要求举证证明,而被法院判决书以“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而予以否定,并以认罪态度不好予以当庭训斥,对被告人有罪供述哪管是真是假,法院照单全收并认以“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足以认定”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如此这般,警察发现刑讯逼供不但不会因被告人翻供而被揭露,反而被检察院法院全部认定,更加有恃无恐。 

  第三,我们真的愿意禁止刑讯逼供?这一点很关键。自七十年代末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刑讯逼供恶果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社会治安状况也是异常严峻,进入市场经济后各种社会矛盾的突现,犯罪率居高不下,而公安侦查的观念和手段都很落后,大量的刑事案件都依赖嫌疑人口供而得以侦破,我惴测上面可能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如果在制度设计上对警察予以制约,对嫌疑人予以人权保障,有可能使相当多的刑事案件无法侦破,而在事实上放纵犯罪,威胁社会稳定和以至于造成社会动荡威胁政权。于是,一方面在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当中宣示“严禁刑讯逼供”,而另一方面对层出的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冤狱,只是事后对具体承办人予以究责,而拒绝在制度上反省并予以改革。 

  基于以上的粗浅分析,我认为,中国社会物质文明显已到达相当的程度,大国风范在不同国际场合尽显,改革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明显弊端,以坚决遏制刑讯逼供为出发点,正面确认无罪推定,并确立律师在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甚至沉默权的条件已经具备,在切实保障人权避免冤狱频发与可能放纵犯罪之间选择前者,更显大国气魄和胸怀。对承办赵作海案警察刑讯逼供当然是应当受到遣责和追究,但如果仅限于此而不在体制层面作深刻反省并予以改革,仅管赵作海案得到纠正,但肯定还会有无数个李作海、王作海不断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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