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4 16:54:50 作者:张学辉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看到这则消息我心微生怜悯,认为,赵作海案警察刑讯逼供根源在体制,不在警察个人。
首先,警察讯问嫌疑人时能否有制约机制,而使刑讯逼供在操作上成为不可能?如果说根据犯罪率居高不下,案件侦破手段落后的所谓国情,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沉默权难于一步到位的,在现有条件下确定律师在场权(无律师在场情况下不得讯问犯罪嫌疑人)应该没有困难,除非你一开始就打算刑讯逼供并认为刑讯是天经地义的事!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至所以没有这样的设计,是不为也非不能也;
其次,警察为什么会刑讯逼供?警察也是父母所生所养,对同类施以酷刑难道就没有一点恻隐之心?原因并不复杂:他们的刑讯逼供行为根本就是公开的秘密,没有人会在意,只要能破案,就会受奖赏能升迁,而且这些刑讯所得到“供认不违”的口供都无例外的被检察认可起诉到法院,即使被刑讯者斗胆敢在开庭审理的法庭上,以被刑讯逼供而翻供,都无一例外的因不能按照法官的要求举证证明,而被法院判决书以“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而予以否定,并以认罪态度不好予以当庭训斥,对被告人有罪供述哪管是真是假,法院照单全收并认以“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足以认定”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如此这般,警察发现刑讯逼供不但不会因被告人翻供而被揭露,反而被检察院法院全部认定,更加有恃无恐。
第三,我们真的愿意禁止刑讯逼供?这一点很关键。自七十年代末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刑讯逼供恶果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社会治安状况也是异常严峻,进入市场经济后各种社会矛盾的突现,犯罪率居高不下,而公安侦查的观念和手段都很落后,大量的刑事案件都依赖嫌疑人口供而得以侦破,我惴测上面可能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如果在制度设计上对警察予以制约,对嫌疑人予以人权保障,有可能使相当多的刑事案件无法侦破,而在事实上放纵犯罪,威胁社会稳定和以至于造成社会动荡威胁政权。于是,一方面在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当中宣示“严禁刑讯逼供”,而另一方面对层出的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冤狱,只是事后对具体承办人予以究责,而拒绝在制度上反省并予以改革。
基于以上的粗浅分析,我认为,中国社会物质文明显已到达相当的程度,大国风范在不同国际场合尽显,改革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明显弊端,以坚决遏制刑讯逼供为出发点,正面确认无罪推定,并确立律师在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甚至沉默权的条件已经具备,在切实保障人权避免冤狱频发与可能放纵犯罪之间选择前者,更显大国气魄和胸怀。对承办赵作海案警察刑讯逼供当然是应当受到遣责和追究,但如果仅限于此而不在体制层面作深刻反省并予以改革,仅管赵作海案得到纠正,但肯定还会有无数个李作海、王作海不断涌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