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5-12 23:37:3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今年10月28日通过的新《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明确了诉讼业务的律师垄断,对广大律师特别是区县的基层律师无疑是重大利好消息,来之不易。
律师制度恢复时期没有律师法,只有一个《律师暂行条例》,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律师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时关于诉讼业务律师垄断是有规定的,条文表述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本意就是诉讼业务律师垄断。但是因为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上活跃着另一支特别大的队伍“法律工作者”,坊间称“二律师”,他们对此持否定的观点。
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牟取经济利益”成为争议点。律师们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为四种:一,律师;二,当事人的近亲属;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四,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没有“法律工作者”可作为代理人的规定。法律工作者“收钱办事”就是而牟取经济利益。法律工作者们却认为《律师法》限制的是社会上骗钱争讼的“黑律师”,并未禁止法律工作者从事诉讼代理。
问题很快到了司法部,但司法部并未对此作出正面回应,而是非常策略的在1997年3月3日与国家计委共同发布了一个部颁规章《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应当按规定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这无疑是从侧面否定了诉讼业务律师垄断。
这次的律师法修改删除了漠糊不清的“牟取经济利益”的表述,代之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准确用语,坚决肯定了诉讼业务律师垄断。我对此条款的理解是:第一,这里只承认“法律”的例外,行政法规不能设定例外,部颁规章就更不用说了。第二,就目前而言这里的例外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是指《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应该说诉讼业务律师垄断不是这次修订《律师法》增加的内容,而是1996年《律师法》颁布时就固有的内容,实践中并未得到落实而已;这次是实致名归!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工作者除诉讼业务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法律并未禁止。
(作者:张学辉,浙江省律协行政专业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