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5-14 14:52:51 文章分类:本网快讯
以前听说了阿星拟接手一个案子,丁律师有一天对阿星说:对方是我顾问单位,利益冲突,你放弃!当时我还幸灾乐祸的对阿星笑!
“说人前落人后”,日前这个事落在我头上了......
胡某等十一业主与开发商因办证逾期,多次找我咨询,经过商谈决定委托我代理仲裁。我将《委托代理协议书》拟好发给他们看,又根据他们的意见作了几处修改,那天决定到事务所来签约了。不料,不知那位业主冒出一句话来:开发商的律师好象是你们所某某律师吧? 我先一怔,尔后向主任报告,果然如那位业主所言,他们拟诉的开发商真的是本所某某律师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利益冲突,回避是毫无疑问的了。主任安慰我说:业主的这种小案子很麻烦的,而且也没有多少律师费好拿,不做也罢。 没说的,我来到会议室告诉业主们:你们反映的情况属实,这个案件我是不能代理了,请你们另请其他律师吧。 业主胡某说,唉呀,我们跟张律师这么长时间的沟通,大家都取得信任了,张律师不能代理挺遗憾的,谢谢张律师前期为我们咨询。其他业主附和说:就是就是。 我能说什么呢,我说:都怪我工作不细致,没有预先审查清楚,耽误了大家的时间,不好意思! 口头是这么说,但心里想:这个“利益冲突”真的很讨厌!倒不几万块律师费损失的问题,早知道的话我也不用花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帮他咨询、组织证据材料,为他们出谋画策了,这下好:全白搭! 相关链接: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五节 利益冲突和回避 第七十六条 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 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十八条 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回避,但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将这种关系明确告诉委托人。委托人提出异议的,律师应当予以回避。 第八十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应由双方律师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关系,协商不成的,应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或尚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 第八十一条 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即使在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后,亦不能再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除非前任委托人做出书面同意。 第八十二条 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 第八十三条 委托人拟聘请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律师和其律师事务所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