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6-09 15:44:02 作者:陈娟 律师 文章分类:我的观点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即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岳父母或攻破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则可以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即该出资属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子女一方有证据证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的配偶名下,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并非是赠与子女的,而是暂时借给子女的,即双方并非赠与关系而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但相关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在离婚诉讼中,父母时候做出的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应当注意的是,《婚姻法解释二》的上述规定虽然仅限于购房出资,但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他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该条规定做出相应的归属认定。此外,《婚姻法解释二》的上述规定虽然使用的是父母和自己子女的称谓,但是,这并不意味只有父母、子女之间的赠与适用上述规定的处理原则。如果因亲友在当事人婚前或者婚后进行财物赠与而发生的财产纠纷,法院在对该赠与财产归属的认定处理上也完全可以根据上述的规定所确定的原则进行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