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时间:2008-11-16 20:31:04    文章分类:合同范本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我们受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原告人王XX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查阅了检察院移送法院的证据材料,尤其是又参与了今天的法庭调查和庭审质证活动,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情况。在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现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评议时参考。
关于刑事部分
王甲、王乙、王丙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从案发到今天的公审可谓一波三折,错综复杂,使得本来一起事实清楚的案件显得异常诡谜。其实本案的焦点简而言之就是:1、王乙为什么要对王XX兄弟痛下毒手?2、公安机关有没有对三被告人刑讯逼供或者诱供?这两个问题解决了其他问题自然顺理成章的解决了。
一、    王乙是受王甲指使雇佣王丙等把王XX兄弟打伤的。
首先,王甲具有伤害王XX兄弟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王甲在担任涉县老爷庙村村委会主任三年的任期内,大肆侵吞、挥霍村集体的财产,把一个全县的首富村破败成负债3000万元的贫穷村,致使一个仅800余人的小山村人均负债3.6万元,而此前老爷庙村年集体收入达千余万元。正是他的所作所为引起老爷庙村群众的不满 ,才在2006年6月的村委会选举中落选。他本该反省自己的行为,找出自己的落选的根本原因,但是却迁怒于没有投他选票的群众,心怀仇恨,认为是王XX兄弟从中作梗,便伺机报复,于是乎开始指使视其为恩人的王乙去雇凶伤害王XX兄弟,他的犯罪动机出于为满足个人的私欲而报复伤人,在主观目的上很明确就是要“教训教训”王XX兄弟,主观上系直接故意。
其次,王甲组织策划了该起伤害案,王乙、王丙积极参与。在王甲决定要“修理修理”王XX兄弟时,就指使王乙去找人来“教训教训”王XX兄弟(王甲的公安侦查卷的口供),王乙受王甲指令后,找到王丙,要求他找几个人去涉县打人(王乙的公安侦查卷的口供),于是王丙招来邢亮等五人(王丙的公安侦查卷的口供)。王甲系本案的元凶是组织策划者,王乙、王丙系积极参与者,他们均系主犯。
第三、王乙没有伤害的直接理由。作为一个外乡人,不管是不是王XX兄弟给王甲捣乱,仅仅因为王乙没有在白灰厂挣到钱,就敢雇凶打人,况且在开庭的王甲供述中明确表示的停产与王XX兄弟无关,以前王XX兄弟又和他无怨无仇,使借其俩胆也不敢,单独雇凶打人,王乙独自雇人打伤王XX兄弟根本不符合逻辑和常理,王乙独自揽下罪责,意在为王甲、王丙开脱,企图使他们逃避法律的追究。
第四、        检方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指控他们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受害人的陈述、三被告人的供述、法医鉴定报告、电信部门调取的之间通话记录、侦查机关的视听资料、购买凶器(洋镐把)的商店老板的证人证言等等这一系列的证据都指向一个事实----王甲指使王乙、王丙雇凶伤人。为什么在这期间王甲借给王乙5000元,他们之间在案发的当天双方频繁的通话,特别在下午6点王乙和凶手们到达涉县购买凶器之后,又和王甲通话,说“来到了(指到了涉县老爷庙)”,王甲说“别打出人命来,打几下教训教训就行了”(见王甲2007年7月8日供述),打完人之后双方又通话“打完了”(见王乙2007年7月6日供述)。如果双方之间没有什么勾当,在行凶之前后,特别是在王XX兄弟被打得头破血流、生死未卜的紧张气氛中,犯罪心理学研究表明,任何一个罪犯在他作案之后都是处在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之中,王乙还有什么心思和从容的给王甲打电话谈其他事情吗?所有这些共同证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王甲是幕后指挥者,王乙是跳到前台的直接行凶者,这是不可抵赖的事实。
二、公安机关没有对三被告人刑讯逼供或者诱供,三被告人集体翻供是逃避罪责。
庭审中三被告人均翻供,王乙独自揽下罪责,拒不承认是王甲指使,也不承认雇佣王丙找凶手,意在为他们开脱,企图使他们逃避法律的追究。对此情况,王乙的犯罪行为证据确实充分,定其罪毋庸质疑,不再赘述。下面对王甲、王丙二人的口供进行分析。在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首先,要把握的是被告人的口供是不是属于非法取得的,也就是说是不是侦查机关用刑讯逼供、诱供或其他的欺骗方式取得的证据。侦查机关在审讯时的全程录像已经由全部的辩护律师、代理律师观看,在对三被告人的审讯时侦查机关没用刑讯逼供、诱供或其他的欺骗方式取得的证据,被告人的口供来源合法有效,真实可信。王甲的辩护人提到没有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看守所内录制口供,证据无效,该辩护荒唐可笑;侦查机关的工作就是不可能象其他单位一样正常的上下班,为破案侦查机关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审讯嫌疑人,讯问记录只要符合刑诉法的规定就合法有效。其次,要注意被告人供述和侦查机关取证的先后顺序(尤其在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被告人抓到之后根据嫌疑人的交代,又取得的证据,如找到购买凶器的地点和证人(购买洋镐把的商店老板)、发现王XX兄弟当天全在加油站(那天王乙在邯郸,不可能知道这个细节)、王丙交代知道当天去的人员数量和时间、王甲和王丙见面要求关手机等待这些不为其他人包括侦查人员所知的细节,这种先供后证的证据的证明力较强,即使被告人翻供,但如不能合理解释如何知道的这些信息,就很难推翻。
三、    三被告人无任何法定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今天整个庭审过程,三个被告人均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态度极不端正。因为没有选上村委主任就行凶伤人,其情节恶劣,影响极坏,是公然对共产党的基层政权的挑衅,必须严惩。
关于民事部分。
由于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应于赔偿,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赔偿,适用民事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中的赔偿项目、赔偿依据、赔偿数额,原告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中已列清单,并严格安照法律规定提出诉讼请求,庭审中也提供了相应证据,各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没有异议,请求合议庭支持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最后,我想用《红楼梦》中的一句诗结束代理意见,那就是三被告人及那些企图帮助他们逃避法律制裁的人--------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王XX的代理人: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
                                            杜  戬    律 师
                                            武姿歧    律 师
                                           2008年10月10日

执业机构: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邯郸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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