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4-18 23:20:09 文章分类:建筑工程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纠纷产生的原因
1、竣工验收的一般要求
《建筑法》第61条,《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16条:
(1)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2)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3)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
(4)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和试验、检验报告。
(6)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2、隐蔽工程竣工验收法律规范或其他文本规定
《合同法》第278条。《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30条
3、未经竣工验收提前使用情形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61条第2款,《合同法》第279条第2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纠纷主要表现形式及其解决
主要表现形式:一是隐蔽工程的验收发生质量纠纷;二是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入住发生质量纠纷,解决关键在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正确的责任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