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广告

时间:2008-04-19 16:01:44    文章分类:房地产

1 广告审查对商品房(包括销售和现房销售)销售广告,律师要提示开发商在发布广告前认真审查其是否具备以下必须载明事项:1、开发企业名称;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3、预售许可证号。如果以上事项欠缺或出现错误,则应添加至完整。开发商往往喜欢在广告中写上“本广告仅作参考”等内容,律师应提醒开发商,此类内容不能作为免责理由。2 禁止发布销售广告情形律师应提示开发商,具有下列情形的,禁止发布销售广告: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5、权属有争议的;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情形。3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审查广告,律师要提示开发商特别要注意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均为要约邀请,如果未写入合同,对开发商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应当提示开发商,不应为增加卖点而在广告中作虚假的宣传,特别是不能在广告中对涉及买受人实质性权利和具体数据(如土地使用权配套设施等)的内容方面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描述。
执业机构: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邯郸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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