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4-19 16:47:26 文章分类:物业管理
第一条 邯郸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的合格证书和上岗资格证书,限持证者任职期间使用。
第二条 证书由邯郸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加盖邯郸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公章。证书在全市范围内通用。
第三条 邯郸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主城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开发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监督管理;其他各县(市)、峰峰矿区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必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
第五条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由各培训机构向邯郸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申领。申领证书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教学计划;2、培训总结;3、参培学员登记表。
第六条 证书实行统一编号制度,编号共5位数。主城区:邯物管A00000;永年:邯物管Y00000;鸡泽:邯物管J00000;武安:邯物管W00000;磁县:邯物管Z00000;临漳:邯物管L00000;曲周:邯物管Q00000;大名:邯物管D00000;涉县:邯物管S00000;峰峰矿区:邯物管K00000;肥乡:邯物管F00000;成安:邯物管C00000;邱县:邯物管R00000;广平:邯物管G00000;魏县:邯物管M00000;馆陶:邯物管T00000。经邯郸市房管局认定的具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具体负责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发放和统一编号工作。
第七条 证书实行动态管理,严格复检验证制度。复检验证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证书复检时必须查验持证者工作完成情况和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八条 持证者必须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由培训机构负责做好继续教育记录。
第九条 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出租、买卖、伪造。
第十条 证书遗失或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应当向邯郸市房产管理局提出补发、换发证书的书面申请,补发、换发的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更换新证书的,原证书应当收回。
第十一条 领取、补发、更换证书应当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