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0-13 17:19:41 文章分类:刑法学
所谓测谎检查,是指由司法机关具有专门技术的人员按照一定的规则,运用测谎仪器设备记录测谎对象在回答其所设置的问题的过程中某些生理参量的变化,并通过分析测谎仪器设备所记录的图谱,对被测谎对象在回答有关问题时是否说谎作出判断的活动。通过测谎检查所获得的证据材料,目前尚不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围,测谎结果还不能作为证据直接使用。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已经明确,即“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 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关于测谎结果的证据价值,尽管随着测谎检查的发展使测谎结果的准确度不断提高,但同其他专家证人的判断一样,测谎结果也并非百分之百的正确;从另一角度讲,即使测谎结果真实,其证明作用也只是表明被测试人说了真话还是撒了谎,并不能回答被测试人是否实施了被控罪行。因此测谎检查只是犯罪调查的一种工具,正确使用会在案件侦讯中发挥一定作用,有时是较大的作用,但是不能把它看成是万能的,更不能以此代替侦查和审讯工作。
对测谎结果的使用,不仅应当十分慎重,而且还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处理。一般说来,如果测谎结果不利于被测试人,它就只能作为进一步收集其他证据的线索或作为其他有罪证据的一种补强证据。若测谎结果显示对被测试人不利,还必须收集到足够的其他有罪证据,才能认定被测试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罪行,而不能仅凭测谎结果或者依据测谎结果和尚不充分的其他有罪证据认定被测试人有罪。如果测谎结果有利于被测试人,而经过努力,案内又没有收集到足够的有罪证据,在未能收集到其他有罪证据的情况下,则只能作出无罪认定。所以,侦查机关在运用测谎检查进行刑事侦查判断或者司法机关在使用测谎结果进行定罪量刑时,都不能将其作为独立的证据使用,只能作为检验证据的手段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