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11 17:46:02 作者:丛伟华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手册
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 丛伟华
前 言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是律师的一项传统非诉业务,对于这项业务,许多律师既熟悉,又陌生。所谓熟悉,就是许多律师做过,或者正在做这项工作;所谓陌生,就是它的工作范围、工作程序、以及工作要求(即质量标准),至今处于不确定状态。作为律师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服务产品,对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做出基本的产品描述十分必要,它既是律师营销的前提,也是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的首要条件。
本手册是《律师非诉法律服务手册》的一部分,用于指引、规范所内的相关律师团队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作为律师服务产品的一项研发,本手册参考的主要文献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号);《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GB/T19001-2008/ISO9001:2008标准。
为了与同仁们交流,发表本手册,希望同仁们评头品足,多提宝贵意见。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常年法律顾问是以年度为服务期限,完成企业委托的日常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的律师团队或者律师。
常年法律顾问依据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授权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履行职责。
第二条 常年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依据委托授权合同的约定和授权,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识别、评估企业的各经营管理单元和主要业务流程中的风险,以及所伴生的机会,提出风险防控和机会把握的对策,为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提供依据,并依据授权参与企业的行为控制,防止风险转化为危机。
第三条 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方针是,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辨识风险与机会,有效地管理企业风险,化解危机,并帮助企业把握机会,为企业的正确决策,提高经营绩效,实现企业战略目标提供合法、可靠的支持。
第四条 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目标是,提供符合企业需求的法律服务,减少企业内部的、外部的纠纷和诉讼,并为企业把握市场机遇、发展机会的决策提供支持。
第五条 除委托授权合同另有约定外,常年法律顾问负责下列单元的法律事务管理:
1、企业治理结构;
2、企业战略目标的制定;
3、企业内部经营;
4、财务;
5、人力资源与劳动管理;
6、合同;
7、伙伴关系;
8、企业文化。
第六条 常年法律顾问按照下述程序履行职责:
1、收集企业各经营管理单元和主要业务流程的初始信息、相关行业信息、相关法律信息。
信息主要由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可以自行收集信息进行补充。
2、评估企业各经营管理单元和主要业务流程的风险和所伴生的机会。
评估内容包括:
·定义、描述风险及其来源;描述机会对企业的意义;
·分析风险的生存周期和转化条件;
·分析风险与机会的关系;
·评估风险对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影响,伴生机会对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价值。
3、提出风险对策建议。
建议内容包括:
·企业内存在的风险和伴生机会概述;
·依据风险状况、伴生机会价值,提出风险管理方式和机会把握的建议意见;
·风险管理工具的选择。
· 诱发风险转化为危机的企业行为的种类和控制方案,以及可能发生的危机的应对措施;
4、参与企业行为控制,防止不恰当企业行为使风险转化为危机。
第七条 常年法律顾问可以协助企业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和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机制。
第八条 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管理参照GB/T 19001—2008/ISO9001:2008标准执行。
企业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建立沟通机制,督促常年法律顾问保持、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章 法律服务单元和服务程序
第一节 企业治理结构
第九条 企业治理结构是指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构成的组织结构和各组织单元之间的权利分配、运作程序的总和。
第十条 企业治理结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合理规划授权与权利制约,优化决策、执行程序,完善对管理层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决策能力和执行效率,为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和全面风险管理奠定基础。
第十一条 常年法律顾问应当收集下列初始信息和相关信息:
1、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
2、管理层岗位责任规章;激励与约束制度;
3、以往的股东决议,以及决议的执行情况;
4、以往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的执行情况;
5、与公司治理结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案例;
6、同行业企业治理结构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
7、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常年法律顾问应当重点辨别、评估决策层的权利分配与权利制约中的风险,管理层的授权、报告、批准、责任、制约、考评、奖罚中的风险,以及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的管理流程中的程序性风险。
第十三条 常年法律顾问的风险对策建议按下述方式向企业呈交:
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风险为内容的建议交董事长向股东会呈交;
以管理层风险为建议内容的建议向董事会呈交,并报监事会备案;
以管理流程的程序风险为内容的建议向董事会呈交。
第二节 企业战略目标的制定
第十四条 企业战略目标是企业规划的在一定期间内达到的预期的综合性经营结果。
第十五条 企业战略目标的制定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严格制定程序,确保战略目标的规划是经过广泛讨论的;是经过详细论证的;是符合企业发展需求的;是企业有能力完成的。
第十六条 常年法律顾问应当收集下列初始信息和相关信息:
1、相关的国家的和地方的产业政策;
2、行业发展状况,市场走向;
3、企业的市场占有现状;
4、企业能力;
5、其他相关信息。
常年法律顾问可以列席企业战略目标规划制定会议,以便取得初始信息和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常年法律顾问应当重点辨别企业战略目标的风险的种类、大小和转化条件,比较风险损害的大小与伴生机会价值的大小,为制定正确的战略目标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 常年法律顾问应当制作风险对策建议书,依据战略目标的风险的特点和企业的风险承受度,风险偏好,建议企业有针对性地采用风险承担、风险规避、风险转换、风险控制等工具管理风险。
战略目标风险对策建议书向董事会或者战略目标制定部门呈交。
第三节 企业内部经营
第十九条 企业内部经营是指企业对自身的经营过程中的研发、采购、生产(制造)、销售、质量、安全、物流、环保等各个经营环节的组织和控制。
企业内部经营风险既存在于各经营环节的组织单元之中,也存在于各组织单元之间的业务流程接口。
第二十条 企业内部经营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完善岗位责任、业务流程控制、绩效考核等各项规章制度,控制产品质量、提高绩效,实现企业战略目标。
第二十一条 常年法律顾问应当收集下列初始信息和相关信息:
1、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岗位责任规章。包括:岗位设立、授权、报告、批准、责任、审计检查、考评、奖罚。等等;
·业务流程控制制度。包括:操作规则、产品(或业务)交接程序、质量责任转移方式。等等;
2、各业务单元的运作规则和习惯;
3、同类企业内部经营的经验性文件;
4、行业性内部经营规章制度的指引性文件;
5、国家的相关管理标准;
6、国家认可的国际组织的相关管理标准;
7、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常年法律顾问应当重点辨别岗位责任、流程控制中的风险,对内部经营的风险,应当采用风险规避、风险控制,以及风险转换等工具进行管理。
对于有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风险管理单元,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完善或者重整企业的相关的规章制度。
常年法律顾问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内部经营风险管理的工作重点。
第二十三条 常年法律顾问应当制作内部经营风险对策建议书,建议书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呈交。
常年法律顾问可以参与企业内部风险管理,也可以主持企业规章制度的完善或者重整。
第四节 财务
第二十四条 财务风险管理的对象是财务制度的风险和会计报表反映的企业经营的其他风险。
财务风险管理是综合性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完善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科学、有效理财;依据会计数据分析企业经营的动态,识别各经营单元和重要业务流程存在的问题,把握其中的各种风险的发展、变化。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收集下列初始信息和相关信息:
1、企业财务制度;
2、企业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习惯;
3、企业会计报表、税务报表;
4、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常年法律顾问应当重点辨别资金、现金、费用管理,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的制度风险和执行风险;认真分析会计报表,识别企业经营中的各种风险的发展、变化。
第二十八条 常年法律顾问应当制作财务风险对策建议书,建议书向董事会或其授权部门呈交。
第二十九条 依据对会计数据的分析结论,常年法律顾问可以针对已经发展、变化了的企业经营风险提出口头或书面的风险预警或者调整风险管理的建议,建议应当向管理该风险的主管人员提出或者提交。
第五节 人力资源及劳动管理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及劳动管理的风险管理是指,相对于企业编制和定编,以及经营的需求,企业对自身的人才策略、激励机制的制度本身、制度执行和劳动管理制度、劳动管理行为在聘用、辞退、工资、奖罚,以及劳保、社保等环节中的风险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及劳动管理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完善人才策略和激励机制,使企业能够吸引并留住所需人才,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健全劳动管理制度,规范劳动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第三十二条 常年法律顾问应当收集下列初始信息和相关信息:
1、企业人才策略文件;
2、人员编制与定编的决定或者文件;
3、员工聘用及辞职、辞退、开除制度;
4、员工的工资、待遇,以及劳保、社保制度;
5、奖励制度和惩罚制度;
6、员工守则;
7、劳动档案制度;
8、各项企业制度的执行信息;
9、国家和地方的人才政策;
10、国家和地方的劳动政策;
11、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常年法律顾问应当重点辨别企业人才策略的可行性、有效性,劳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各项制度的公示情况和执行效果,并重点分析、评估管理行为对风险的作用,控制、规范管理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人力资源及劳动管理应当采用风险规避、风险控制,以及风险承担等工具进行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常年法律顾问应当制作人力资源及劳动管理风险对策建议书,建议书向董事长、总经理呈交。
第六节 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是企业与相对人的协议;合同是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工具。
第三十七条 合同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保持合同与企业经营目标一致,规范合同管理制度,促使合同的全面履行和适当履行。
第三十八条 常年法律顾问应当收集下列初始信息和相关信息:
1、企业战略目标、阶段性目标文件;
2、合同管理制度文件;
3、企业的合同签订人、合同变更、解除权利人授权文件;
4、反映企业履行合同的能力的信息;
5、相对人的代理人的授权文件;
6、相对人身份信息;
7、相对人的履约能力信息;
8、合同洽谈过程的文件和相关信息;
9、国家、地方的关于合同标的的产业政策;
10、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常年法律顾问应当重点辨别合同签订、合同变更和合同履行的风险,主要运用风险规避、风险控制、风险转移工具等管理风险。
常年法律顾问应当在确认合同符合企业战略目标和阶段性目标要求,以及评估其他风险后,再进行合同的内容、形式、条款、文字的审查,确保合同的内容、形式、条款、文字符合合同履行的要求,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第四十条 常年法律顾问应当制作合同审查意见书,意见书可以单独制作,也可以在合同审批表中简单表述。
合同审查意见书向企业授权的合同签订人或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呈交。
第七节 伙伴关系
第四十一条 伙伴关系是因联营、关联关系,以及其他经济往来形成的企业与其他企业、经营人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相对稳定的关系。
第四十二条 伙伴关系风险管理的目标是,识别伙伴关系中的风险和机会;控制风险,把握机会;规避法律、法规禁止的关联交易。
第四十三条 常年法律顾问应当收集下列初始信息和相关信息:
1、伙伴关系形成,以及发展、变化信息;
2、关系人的身份、经营状况、信用程度信息;
3、反映企业对伙伴的需求程度的信息;
4、国家、行业对关联交易的政策;
5、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常年法律顾问应当重点比较伙伴关系的风险与机会对企业实现战略目标的价值,用量化风险与机会的价值的方法,帮助企业权衡利弊,制定、调整伙伴关系的策略。
第四十五条 常年法律顾问应当制作伙伴关系风险对策建议书,建议书向董事长、总经理呈交。
第八节 企业文化
第四十六条 企业文化是基于企业的行业特性和企业的经营方式,以及企业领导人或者领导团队的经营管理特点形成的企业特定的价值观、道德准则和支配企业行为的思维方式。
第四十七条 企业文化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发挥企业文化的积极作用,凝聚人心、化解消极因素,充分发挥企业人力资源的能量。
第四十八条 常年法律顾问应当收集下列初始信息和相关信息:
1、企业战略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2、企业章程和各种规章制度;
3、企业经营路线信息(降低成本型、提高产品附加值型、综合型);
4、企业信用信息;
5、企业经营习惯;
6、原企业文化信息;
7、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常年法律顾问应当重点辨别企业文化脱离企业实际,以及企业文化与行业和社会的行为方式、道德准则冲突的风险,采用风险规避工具调整或者重整企业文化。
第五十条 常年法律顾问应当制作企业文化风险对策建议书,建议书向董事会或者主管部门呈交。
常年法律顾问可以参与企业文化的调整或者重整工作。
第九节 其他
第五十一条 依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综合情况,常年法律顾问可以提出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议。风险管理机制包括:
风险识别机制;
企业行为控制机制;
风险预警机制;
危机处理机制。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建议连同风险管理成本金预算向董事会呈交。
第五十二条 本章未列出的属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业务单元,可以由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授权合同约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单元,按本手册规定的程序提供服务。
第五十三条 本手册不禁止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团队或者律师在服务程序、服务手段上创新,鼓励常年法律顾问把律师的思维方式与企业家的思维方式相结合,为企业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服务。
第三章 法律服务质量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的管理采用严格服务程序条件下的选用适格律师,控制工作过程,监管记录文件的管理方式。
第五十五条 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文件分四类:信息文件;评估文件;建议文件;工作记录。
信息文件、评估文件、工作记录是常年法律顾问的日志性文件,可以向企业提供,也可以不提供;建议文件是提供给企业的文件,常年法律顾问应当保留所提供的建议文件的副本。
第五十六条 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文件应当按服务单元分类归档,服务文件的档案应当是真实的、完整的、能够追索责任的、便于检索的。
服务档案可以进行电子化管理。
第五十七条 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监督权由企业行使;管理权由律师事务所行使。
企业对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向任职律师团队或者律师提出改进意见或者要求;律师事务所对任职律师团队或者律师的工作定期全面检查,根据企业意见或者要求约束任职律师团队或者律师改进服务,并对尽职或者不尽职行为进行奖励或者处罚。
第五十八条 企业与律师事务所可以各自指定专人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沟通,协调对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