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不保险,律师解析

时间:2017-03-02 16:46:55  作者:李涛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目前,网约车软件盛行,很多非营运的私家车从事营运服务,也就是俗称的“黑车”。网约软件给“黑车”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也给乘客带来了风险,给出租车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带来了困难。

为什么“黑车”不安全呢?律师为您作出专业分析:

首先,出租车行业是一个特定的运输行业,对于从事运营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驾驶水平,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都有特殊的要求,目的是保障提供乘运服务中乘客的安全;2016年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有明确规定,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及驾驶人员有相应的要求,且需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保险公司也为出租车提供了特定的险种以远高于私家车的数额,为出租车乘客承保,并且该项保险为出租车必须投保的险种。

如果不正规的网约定在运营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失,其投保的保险很可能会拒赔,使乘客得不到充分的赔偿。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私家车网约载客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宣判,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上海首例判决的涉网约车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李某是在用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违法营运活动,已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且未尽到通知义务,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依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四项:“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第十六条第二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据此,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赔付责任。本案最后判决,采信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支持保险公司的拒赔请求。

 主审法官介绍,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可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保险公司分别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家庭自用车辆的风险小,支付的保费低;营运车辆风险大,保费自然要高。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营运造成的事故损失,显失公平。

执业机构: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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