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6-23 11:12:3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目前生活中,保险已经比较普及,尤其是夫妻为未成子女投保保险比较普遍。在夫妻离婚时,婚姻关系结存期间投保的保险应如何认定,应区别对待。
如果解除保险合同,那么保险的现金价值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不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夫妻双方的,保险收益应做为共同财产处理;被保险人是夫妻中一方的,保险收益属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一般的“养老型”“储蓄型”保险,是以达到指定年限后才产生保险收益。如果不解除保险合同,分割的是未来的收益,如被保险人是一方的,未来产生收益时,已经不存在婚姻关系了,应认定该保险属其个人财产,除非是现在就解除保险合同,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投保的保险,属财产权,双方都有权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是子女等第三人,那么未来的保险收益是第三人的,与夫妻无关,不属于共同财产。对于未成年子女是被保险人的,父母有权决定是否解除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成年子女是被保险人的,该保险应属对子女的赠与,不属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