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需要登记车辆用途,私自更改用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将难以获得理赔,因车辆用途的擅自改变引发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将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保险金覆盖率超过保险人订立合同所能合理预计的概率,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这种行为既不可预测,又不可控制,打破了保险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平衡,此时,如继续按原合同的约定维持其法律效力,则对于保险人而言将显失公平。因此,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负有通知的义务,如被保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对于广大机动车保险的被保险人而言,在行车驾驶过程中,除需遵守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外,还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机动车辆,避免因图一时便利或心存侥幸,改变约定用途,最终落得付出保费却又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理赔的尴尬境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