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28 14:42:27 作者:李涛 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一方交付定金,另一方出据了收据,但由于双方均为能对合同的付款达成一致,未能签定合同,那么除非一方能举证是由于另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签定,可以支付主张定金权利。如果双方均无法举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应当认定为定金交付已经达成合意,但又由于双方均无过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应当将定金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