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星座”招聘违反劳动法

时间:2012-03-07 09:17:04    文章分类:

   前些年,经常听说用人单位招聘时对求职者属相有要求,要求求职者属相与领导不能“范相”、不能属哪几种属相等等,而如今,中国人传统文化中的民俗禁忌已经不够用人单位使用了,一些新兴的“洋禁忌”也崭露头角。

  网上报道:大学生就业遭“星座歧视”,广州一家公司招聘设计师时只限“处女座”,对业务员的要求则是排除双鱼座。金牛、处女座的优先录用。

  看到这则令人无语的新闻,从一个劳动法律师的专业角度,我首先想到的是该企业别出心裁的就业歧视究竟有没有法律限制,也就是对该公司这种做法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本身,作为一种可为自身换取经济利益及其它利益的手段,首先在法律上是一种被承认、被保护的权利,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取利益的行为不受歧视和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平等的就业权利。而这种“平等”的意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里得到了更加细化的说明和阐释。该法第26条这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由此可知,劳动法所保障平等的劳动权利的实现方式是要保障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并且拒绝就业歧视。提供这样的机会和条件,对用人单位来说不是权利,而是法定义务,法律在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同时,也要求用人单位尊重和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条件。这种平等一般包括性别平等、城乡平等,民族平等、健康劳动者与传染病病源携带者平等,健全人与残疾人就业平等等诸多方面。对于残疾人弱势群体,为保障其平等就业,国家对于招收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就是一个国家保护平待就业的体现。

  从以前常听说的属相歧视、身高歧视、血型歧视、户籍歧视,一直到今天“星座歧视”都是与《就业促进法》中的平等与反歧视原则相抵触的,用人单位再视此类规定为无物是有承担法律后果风险的。你可以不是劳动法律的专家,但起码的法律常识与法律底线是必须遵守。守法是企业应尽到的最起码的社会责任,也有利于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试想,连这个最基本的责任都不能尽到的企业,又怎能对员工的权益进行充分合法保障。又有谁敢应聘于这样的企业呢,可见,以这种方式出名的企业,其付出的名誉和形象上的代价都是比较大的,广大企业应该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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