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08 11:36:5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合同的无效事由
第一、 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欺诈是一方故意欺骗对方,而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
胁迫是一方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新合同法加上了损害国家利益,如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为可撤销的合同。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第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二、合同的可撤销事由
第一 重大误解的合同。
第二 显失公平的合同
第三 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上述撤销权的行使人为重大误解合同中的误解人,显示公平合同中的受害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行为的受害人。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即须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三、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一、合同自始无效。
第二、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三、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如仲裁条款。
第四、不再履行。
第五、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
第六、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由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给集体或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