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6-27 11:57:45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
几种具体情形下的赔偿义务人的确定
1、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赔偿义务人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
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
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
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机动车租赁、借用时赔偿义务人的确定。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
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
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
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
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时赔偿义务人的确
定。
分两种情况:
(1)《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
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
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
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
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挂靠经营车辆赔偿义务人的确定。
从我国《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可以看
出,我国交通事故赔偿的主体指向的一般是收益人。
因此挂靠经营车辆赔偿义务人存在两种情况:
(1)名义上挂靠而与被挂靠单位无任何经营利益分配的情形。
此时,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
(2)名义挂靠而与被挂靠单位有利益分配的情形。这种利益分
配包括利润分成、管理费、提存费等。即只要被挂靠单位从挂靠人处
获取了利益,被挂靠单位在其收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5、保留机动车所有权买卖时赔偿义务人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
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
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
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
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
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