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28 18:17:19 文章分类:咨询答复
甲是A市人,乙是B市人,乙现被监禁在C市,乙欠甲借款200万元,甲应向A市还是C市法院所在地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复:
甲应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讼法》第23条(四)项是对一方(被告)被监禁的情况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意见》第8条是对双方(原告、被告)都被监禁的情况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中的乙被监禁的C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只有一方乙被监禁,应当按照23条由原告甲所在地A市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