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判缓刑

时间:2013-01-29 09:41:10  作者:李保忠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XX市XX区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1)和刑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男,汉族,1987年6月12出生。住被告人黄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赖  XX

代理审判员  朱  X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二 ○ 一 一年 四 月 二 十五 日

书  记  员  杨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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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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