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辩护判缓刑

时间:2016-06-14 21:44:02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xx市××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刑字第1XX号
公诉机关xx市 ×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李保忠律师。
被告人庞某,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捕前住辽宁省和平区新华街12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4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宣布逮捕,羁押于xx市**区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庞某陈述:自己是诈骗行为,是为别人办事没有办成,同意退还。希望法院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称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本院经查实属实,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判决从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 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x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姚
审判员董
代理审判员刘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
执业机构: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沈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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