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时间:2008-10-11 20:45:52  作者:律师  文章分类:民事代理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 (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再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颁布的 《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更是明确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双方在借款活动中应该尽量保留书面证据即借条,特别是大额借款。
    在书写借条时双方要注意:
    约定的借款金额及币种、借款利息、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条款;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对利息是否作出约定;若约定借款利息的,该约定是否明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借款利息是否在借款本金中预扣、是否约定了复利、约定利率是否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对借款合同的成立、生效有无特别约定,如附条件或附期限;
有无约定借款担保。若有担保,须查明采用何种担保方式,如保证、抵押或质押;
    借款人在还款后要及时收回借条或要债权人书写收条并保留。
债权人借款后在索要过程中要注意诉讼时效。根据 《民法通则》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在民间借贷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借贷合同规定的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期限起算,第二种是没有约定清偿债务期限的,则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执业机构: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南京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私人律师 调解谈判 刑事自诉 取保候审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黄海志律师 > 黄海志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