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0-11 21:23:55 作者:律师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隐瞒病史投保,投保人病逝后,其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投保人家属没有得到理赔金。
2003年,叶女士的丈夫陈先生被医院确诊罹患肺结核。2004年1月,叶女士为丈夫投了三份保险,每份投保合同金额为3万元,年缴保费1411元,保险期为终身,陈先生和叶女士的女儿是保险受益人。投保书中,有询问陈先生过去5年是否曾住院治疗,目前或过去是否曾患过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等疾病的问题,叶女士均填写了“否”。投保后,叶女士一直为丈夫缴纳保费。2007年12月,陈先生因肺结核病去世,他的女儿作为保险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在医院进行调查后发现,陈先生有肺结核病史,并因此拒付保险理赔金,同意解除保险合同,退还部分保费。
陈先生的女儿却认为,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每年定期收取保费。但父亲去世后,保险公司却以“存在影响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情况”为由拒绝理赔,理由不成立,随即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据医院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记载,导致被保险人陈先生死亡的原因为肺结核。陈先生在投保前曾患过肺结核,后死于肺结核,表明投保人叶女士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陈先生的相关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据此作出保险公司可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理赔金责任的一审判决。对于法院判决,陈先生的女儿不服,已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