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0-13 11:05:11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至2007年4月,被告人刘梅以与别人结婚为名,先后骗取山东省曹县仵楼乡周某现金4000元、河南省虞城县站集乡高某现金7000元、河南省永城市苗桥乡张某现金5000元、山东省曹县闫店乡周某现金3500元、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张阁镇刘某现金4600元、河南省虞城县王集乡苗某现金3800元,共计27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具体犯罪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