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劳动报酬】公司公章管理混乱,劳动者权益险些受损(判决)

时间:2013-01-20 22:01:01  作者:刘子兵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014号

原告王xx,男。
委托代理人刘子兵律师
被告上海xx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上海xx软件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王xx诉被告上海xx软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28日、2012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代理人刘子兵、被告上海xx软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原告自2008年4月28日起在被告处担任技术部程序员一职,签订合同期至2010年4月27日止。2010年3月3日,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同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薪资,并出具《薪资证明》。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偿还欠薪未果。现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薪人民币13,358.9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0年3月3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xx软件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离职证明和薪资证明上的公章是否为被告的公章不清楚。原告离职后到同类公司工作,违反了双方约定的保密义务。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x与被告上海xx软件有限公司(被告原名上海xx物流软件有限公司,后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为上海xx软件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0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28日至2010年4月27日,其中试用期为2个月。2010年3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证明2010年3月3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现已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并办妥离职证明。同日,被告出具原告薪资证明,证明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暂未发放原告薪资:2009年12月为4,469元、2010年1月为4,469元、2010年2月为3,477.27元、2010年3月为613.64元、出差补贴330元,总合计13,358.91元。2011年12月7日,原告提起本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原、被告之间依法成立劳动关系,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出具的薪资证明已经对被告拖欠原告13,358.91元薪资的事实予以认可。尽管被告对薪资证明上的公章真实性不确认,但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明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于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薪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薪资证明中未就欠薪支付的时间作出约定,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软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xx支付薪资人民币13,358.91元;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被告上海xx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陈忠良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朱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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