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系列五十八:裁决公告送达以后

时间:2011-08-11 10:30:50  作者:黄艳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事实概要】 2009年6月17日,北京市西城房屋管理局向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核发了居住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拆迁范围内,李新亮(化名)承租有公房两间,建筑面积约30平方米。经拆迁评估与协商,李新亮一家五口人可获拆迁补偿总额为120万元。在房价飞涨、寸土成金的北京城,120万元对于一个五口之家而言,委实难以支撑起购置“新家”的梦想。怀抱着能让自己买得起房的理想补偿梦,李新亮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10年1月6日,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向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申请了拆迁裁决。同年5月11日,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对李新亮作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李新亮及其家人在15日内搬迁至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周转房,领取拆迁补偿款98万元,将公房交由拆迁人拆除。 裁决作出后,戏剧性的一幕紧跟着出现了——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担心李新亮拒收裁决,直接于2010年5月19日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将裁决“送达”给李新亮一户。 知道自己已经被裁决后,李新亮顿时陷入了无边的焦灼。后经友人指点,李新亮于同年5月底来到著名拆迁维权律师事务所盛廷,委托了杨念平、纪召兵律师帮助自己拾掇即将破碎的理想拆迁补偿之梦。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阶:行政起诉拆迁许可证 受案翌日,杨念平律师与纪召兵律师即亮出常规维权第一方略——以委托人李新亮的名义,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涉案拆迁许可证之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所作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在庭审程序中,杨律师与纪律师从本案的法律关系着手,剖而析之:①第三人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申办被诉拆迁许可所提交的材料中,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替代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违法,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替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存款证明缺失违法,故而被诉许可所需法定条件实现不足;②被告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听证程序,论证了诉争拆迁许可的显著违法性,应予以撤销! 2010年7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以被告已就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拆迁纠纷进行了拆迁裁决,并已经向原告送达裁决书,原告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对该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同年7月下旬,败诉的李新亮一方坚定地提起上诉,指出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公告送达的裁决书于2010年7月19日才能对李新亮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一审法院通过如此裁决的合法审查为由驳回拆迁许可诉讼,实属桃代李僵,毫无法律依据可言。不过,正义再次受到了司法不独立的挑战——二审法院再度裁驳,维持一审裁定。 办案第二阶:行政起诉拆迁裁决书 继拆迁许可诉讼风暴初见雏形之后,杨念平律师与纪召兵律师再次重拳出击,直指裁决纰漏,而这一次稳坐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被告席的,仍然是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只不过其被诉的客体是行政裁决行为。 从起诉,到一审,再到其后蜿蜒而出的二审与再审,杨、纪二位律师一次次结合事实与法律说话,将被诉裁决的违法点鞭挞得体无完肤:①作为裁决主要事实依据的《估价报告》存在违法之处,不应作为裁决的依据;②行政裁决前置调解会程序中对李新亮的评估异议没有充分听取,也没有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程序违法;③裁决认定的98万元补偿款根本无法使李新亮一家三代五口人在同地段同区位买到实际可以居住的房屋,违反了《物权法》要求的居住人正常居住条件不下降的原则。 可是,在行政诉讼难胜诉的怪圈里,裁决一审结果败诉,二审结果也败诉……直至进入再审程序,李新亮一方的诉讼之旅方才和甲午战争中英军的遭遇如出一辙,委托人与二代理律师“虽败犹胜”:觉察到自身法律根基薄弱的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向李新亮抛出和谈的“橄榄枝”,将补偿额度提升至210万元,并补充安置两套经济适用房。对此,李新亮欣然接受。相对应的,正往违法腹地深入作战的杨、纪二位律师止住华丽转身,奔赴新的正义追逐之旅! 【律师说法】 笔者写此文之时,正值普天同庆的90周年“七一”党庆,忙碌间隙收到昔日同窗QQ传来的一首“歌颂词”:“没有房地产就没有新中国,没有房地产就没有新中国。房地产,它辛劳占耕地;房地产,它一心谋暴利。它只给了富豪圈钱的道路,它引导政府走向奢侈。它坚持疯涨了八年多,它改善了官员生活;它构建了升官GDP,它收取了税费好处多。没有房地产就没有新中国,没有房地产就没有新中国!”逐字读完,感慨良深…… 正是房地产的这种疯狂发展模式,造就了中国式拆迁的狂热。而狂热的追逐下,拆迁维权的两个怪圈也应运而生:一是拆迁维权难胜诉;二是常有输了官司赢了钱。站在法之理性的层面,是很难理解这两个怪圈的。而只有回到根源地,才能解惑释然。 之所以拆迁维权胜诉难,是因为拆迁维权的实质就是一场开发商、地方政府、拆迁户三者上演的博弈,而博弈的结果往往是拆迁户被开发商与地方政府共同的利益所绑架,进而产生纷争。法院能否行使它中立、客观地定纷止争的职能,取决于权力最弱的法院是否有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使其独立地位坚不可摧,而不沦落为强大的行政权的附庸。如果有这样的支撑,法院吞吐吸纳拆迁纠纷,帮助拆迁户摆脱束缚才有可能。然而,专业者也好,普通公民也罢,对于法院的不独立都是有目共睹的。既然没有支撑点,那么拆迁户维权艰辛就具有天然性了。 难以胜诉,那么输掉官司就是家常便饭了。可为什么输掉官司还能翻过来赢钱,也就是所谓的理想补偿呢?笔者以为,这就是智慧与正义的力量了。智慧总能让正义在阳光下绽放最美的光芒,消融阴暗的违法锋芒,让违法者的嚣张在阳光照射的地方逐渐消弭,而只剩下唯一的退路——向维权拆迁户给付本来就应当给付的合理补偿,换取后者放弃追责的宽容。                                                    2011年07月笔
执业机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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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文书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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