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19 02:17:58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2010年12月30日6时许,被告人童克松趁童克宝不在家,溜入童克宝家中,将事先准备好的两包“毒鼠强”倒入童克宝装有剩饭的电饭煲中,并用勺子将“毒鼠强”与剩饭拌匀,然后离开。为确定童克宝是否吃下其放有“毒鼠强”的剩饭,被告人童克松再次来到童克宝的家中,见童克宝出现中毒症状后遂离开。童克宝的侄子等人听见童克宝的呼救后,及时将童克宝送往医院,经抢救童克宝脱离生命危险。
2011年1月12日,被告人童克松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童克松为报复他人,故意使用毒鼠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童克松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童克松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童克松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两次被判处刑罚,其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童克松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童克松具有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