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某交通肇事一案辩护词

时间:2020-05-14 22:15:3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易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易某某交通肇事案的辩护人。庭审前本律师会见了被告人易某某,并查阅本案的案卷。现结合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材料和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易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易某某在交通肇事案发后,现场及时报警,保护了现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本案相关情况的调查处理,多次表示其悔罪服法,应认定为被告人易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属于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人易某某虽系本案交通事故的肇事人,但由于本案事发突然,依据事故现场的情况,被告人易某某被告人易某某的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院根据本案的情况,对被告人易某某予以酌情从轾或减轻从罚。

三、本案的民事赔偿已经得到妥善处理,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充分谅解,社会危害性得到有效控制。

现被告人所在单位已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充分谅解。所以,从安抚受害人家属,减少社会危害后果的角度讲,本案被告人所造成的社会后果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希望法庭酌情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本案被告系初犯、其一贯表现良好且本案系是过失犯罪,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付受害人,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采纳!

  

                                  辩护人: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  肖小勇

                                  2012年9月16日

后记:

易某某经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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