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22 22:57:3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成功辩护:自首情节与从犯地位获缓刑”——(2022)鄂1102刑初209号办案心得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当事人被指控担任某鞋厂厂长期间,协助他人生产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运动鞋,涉案金额高达473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公安机关在查处涉案鞋厂时,当事人因不在现场,后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移送法院后,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但对量刑情节存在争议,尤其是自首认定及共同犯罪中的地位问题。
律师办案观点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围绕以下核心观点展开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自首情节的认定
当事人虽未主动投案,但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立即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我们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详细经过》作为关键证据,强调其配合调查的主动性,最终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
从犯地位的界定
当事人虽担任厂长,但仅负责日常生产管理,未参与原材料采购、销售等核心环节,违法所得仅为固定工资。我们结合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从而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与初犯情节
当事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态度诚恳,且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我们建议法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最终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决: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扣押的假冒商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案通过精准把握自首与从犯的法定从宽情节,结合认罪认罚的司法政策,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肖小勇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系武汉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2002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总分306分,名列湖北省第一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执业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北省律协专委会委员,湖北武汉刑事辩护律师网首席律师。执业20年来,主办刑事案件,潜心研究刑事辩护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多年来办理过各种刑事案件(包括为被告人辩护和为被害人代理)数百起,数十次参与刑事大要案的辩护工作,足迹遍布全国各地。曾为多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做过无罪辩护,获得成功,数名被告人被无罪释放,同时办理过的刑事案件,绝大多数被告人经辩护后都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肖小勇律师咨询电话:13886180982(微信同号,欢迎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