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05 23:12:5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应某某父亲的委托,并征被告人应某某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应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数次会见了被告人,仔细阅读了案卷材料,并出庭了今天的庭审活动,对案件事实有了充分了解,现根据庭审查明之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应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故对被告人应某某的量刑进行辩护。
第一,被告人应某某属于从犯。被告人应某某在案发当月即2019年3月才应聘到该处上班,上班后系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及被告人叶某某安排,跟着学习工作流程,虽然参与了协助组织卖淫活动,但在协助组织卖淫罪中,被告人应某某所起作用明显小于案被告人李某某及被告人叶某某,属于从犯。
第二,被告人应某某的犯罪情节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一是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短,应某某工作不到十天时间即被抓获;二是被告人应某某未获取非法利益。
第三,被告人应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从侦查阶段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应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并当庭认罪、悔罪,但其主观恶性不深,并且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请法庭给予其重新改过的机会。
第四,被告人应某某是初犯。被告人应某某没有犯罪前科,此次犯罪完全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认识性不强,社会阅历不深等造成,该情节虽非法定从轻量刑情节,但确系司法实践中酌定从轻量刑情节,请法庭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人应某某属于从犯,并且当庭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故请法庭对应某某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予以采纳。
辩护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肖小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