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5-29 18:48:03 作者:李前军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律师感想:事实上就是这样,业主在购房前,对房子所掌握的信息相当一部分还是来源于房地产开发商的各种宣传、介绍,如果那个开发商本着对人、对事负责的态度则罢,但如该开发商除了对经济利益关心之外而不去顾虑其它的时候,买他手里的房子,风险系数是可以想像的。
本案讲述的是一起纯粹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房地产商将各种手续尚不完备的房子而大张旗鼓地推向市场,后因手续不全而被迫搁置、最终被法院判决解决代理销售合同案件。
还好的是,没有消费者对这样的房子买单……
案件情况是:原告和被告于2005年3月22日签订《房产代理协议书》(以下称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代理销售某市名为“××---国际产权工酒店”(以下称房产),协议中约定了代理销售房产事宜时双方所涉权利义务,并于2005年4月21日就该协议的履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协议签订后,原告为履行协议,实现协议中约定的房产销售目的,依约向被告先行支付了8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被告亦于2005年4月6日确认收到该款;同时协议还约定被告对于原告代理销售工作负有积极配合义务,并在协议中明确承诺对该房产具有所有权且无任何瑕疵。在进行代理销售事务时,原告要求提供包括该房产权属证明在内的相关手续,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辞、敷衍原告。后原告发现被告并不具备该房产权利人的签约主体资格,因而原告签订房产代理销售协议之目的已无法实现,并已造成原告产生不应有实际损失。后针对被告的这一行为,原告多次通知被告终止协议履行并返还80万元保证金,被告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2007年3月间,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推上法庭,当时,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诉讼。
通过法庭的审理,案件内容得到了进一步明确,被告方的房屋项目竟然是与其与第三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标的。可是,被告与第三方建立买卖合同时,其是明知第三方没有完备的房屋的手续的情况下而签订买卖合同的。而被告却又在明知该房屋项目在有销售手续才可以销售的情况下,却又依然在没有销售手续的情况下而与原告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其是当然知道原告在进行市场推广的情况下必然会因项目权属不明确、及无销售手续不全而将使销售行为无法进行。这里看出,被告欺诈故意表现的很明显的。更为让原告无法接受的是,到案件开庭的这一刻,被告方也未能将房屋的各项手续备齐,致使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真的只有一张纸了。
法庭辩论中,我提出的代理意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的被告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严重背离诚信契约原则,以欺诈的故意完成其与原告建立合同并收取原告80万元保证金的目的后,却并没有能够向原告出示该房屋进行市场推广所必须的最起码的房屋权属资料、以及基于法定要求必须提供的房屋销售许可手续,致使原告无法合同履行。即使到原告就本案提起诉讼之时,房屋的权属依然处在不确定之中。
辩论终结,后经调解未成。
……
2007年8月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产代理销售协议终止履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80万元。
后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