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造假、检察失察、法院闭眼之下,能有多少错案不可以成就?

时间:2011-10-13 10:30:39    文章分类:法治时空

  日前,我接手的一起发生于江苏昆山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法院作出判决,我的当事人被判交通肇事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案件情况是:我的当事人王某驾驶小轿车在路口拐弯过程中撞击非机动车,致非机动车驾驶人死亡,事故认定我的当事人是全责。

   众所周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相关解释,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致一人死亡的,并且是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即可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我的当事人很快被批准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再向法院提起公诉,就这样按程序走下来。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我接受委托作为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

   从法院调阅卷宗后,我对被告人王某进行了会见,在随后进一步的证据分析中,发现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着明显的非法甚至涉嫌伪造的内容,举例如下:

   其一:警方涉嫌伪造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7条第2款“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而辩护人意外的发现,本案中,高XX、孙X均为昆山市公安交警大队的警员,该两名警员对桑XX、沈XX两名证人取证的时间分别为2011年3月26日10点55分到2011年3月26日11点20分、2011年3月26日10点30分到2011年3月26日11点50分。而且,竟然是同一地点。

  很显然,相同的两名警员对其中一名证人桑XX取证的时间是在另一名证人沈XX取证时间的范围内。

  可是,如果是真的仅仅是程序错了,我们可以想像。但更让我意外的是,即使这样的两份证人证词,可能还是警方伪造的。

  据本辩护人接触的被告人近亲属反映,至少该两名警员中的一员在当时的取证时间里正在和交通事故的当事者家属谈案件,其是根本没有对证人取证的时间可能的,当被告人亲属的陈述经本人一再核实确认后,我基本可以确定,警方涉嫌伪造证据了。

   其二、现场证人的书面陈述与警方报警记录内容出现重大矛盾。

   证人陈述:其在当天看到肇事司机打电话后的几分钟之后,自己也打电话报警了。请注意,这里的证人陈述其与肇事司机打电话之间间隔有几分钟;而公诉方提出的122报警单显示:肇事司机和证人分别于2011年3月25日7点25分19秒时和2011年3月25日7点25分29秒拔打了报警电话,两个报警电话之间仅10秒钟的差距。

   证人陈述是几分钟,报警电话差距是10秒,此巨大的时间差悬殊,意味着这一时间的事实证据,一个是真,一个必假,绝不可能并存。否则,无法解释。

   哪个是真实的?警方自己应当知道。

   为什么要有假的?也只有警方知道。

   其三、警方提供的监控资料没有可靠来源证明

   公诉方提供了一盘用于支持说明肇事司机当天发生交通事故情形的光碟,可是,我翻遍卷宗,也没有发现其它证据来帮助说明这一视频资料的来源出自哪里。这里强调一下,警方曾在侦查阶段就强调,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在本案事发当时没有启用。既然如此,公诉方的视频资料是哪里来的呢?

   ……

   案件里发现的问题,其实还不止这些。

   根据案件情况,我考虑对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开庭过程中,我着重就上述质疑的问题一一列出时,却始终没有能得到公诉方的回应和哪怕是一丁点合理的解释。

   当我在法庭上要求公诉方就视频的来源作出解释时,公诉方竟然是直到开庭结束也没有能拿出有力证据来说明视频资料的可靠来源。仅单方强调,该视频取自于事发现场附近的一家企业单位,可是,我追问,如是取自某单位,为什么没有一个原始视频形成单位的证明来帮助证明,在没有其它证据能证明来源的情况下,我辩护人拿什么去相信你的视频资料取自某单位?

   我清楚的记得,公诉方面对本辩护人质疑时说了一句,“取得视频是有调查笔录的”,可遗憾的是,直到开庭结束,直到一审判决形成,我也没能看到所谓视频资料的调查笔录在哪里。

   在哪里呢?天知道?!

   当我就开庭前两次书面提出的证人出庭申请于开庭时请求证人出庭时,也遭到了法庭的无端阻拦。问为什么,也没有得到合理合法的回答……。

   之前,法庭知道我提出证人的目的,因为我在向法庭提交的书面申请中依法作了说明,为了证明公安伪造证人证言及对公安提供视频资料的真实性存疑进行求证。

   ……

   现在,一审判决下来了,虽然在以上这些证据出现这么多的疑问没有得到排解,虽然这些质疑的证据是支撑肇事司机全部责任的重要证据,但是一审仍然以有罪判决予以认定了。

   公安造假就算了,检察机关如果在审查批准逮捕时仔细审查,我想关于警察伪造证人证言的丑陋问题就不应当等我这个辩护人去发现吧;同样,如果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仔细审查,关于证人证词与报警记录的矛盾问题也许不需要拖到法庭上去质疑;如果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仔细审查,视频资料的真实性也不至于留下这么大一个疑问,直到一审判决时还没有解决……

   公安造假,检察失察,就算了,如果法院公正审理,对于非法证据于情于理予以排除就是;如果法院公正审理,准许我证人出庭申请即可,证言虚假问题、视频真实性问题自然清晰呈现;如果法院公正审理,在那么多存疑或非法证据所支撑起来的事故认定,还能被作为追究肇事司机刑事责任的基础吗?这个问题,不难回答的。

   所以,我自己理解,本案之结果,源自这样一个链条:公安造假、检察失察、法院坐视不理。有这样的链条,想没有错案,都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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