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0-14 16:56:36 作者:乔传浩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件回放:王某(女)与其夫张某经法院判决离婚,两人婚前的住房划归王某所有。离婚后,张某找到王某,让她写一份房屋所有权归王某的证明,以证明其确实无房,方便单位分房时使用。王某答应了张某的要求,随后由张某书写了一份协议书,内容是“根据法院的判决,某某街某某路某某小区某号楼某门几零几的住房归王某所有。从此,该房屋与张某无任何关系。此致……”看过协议书,王某在协议书上签了字。数月后,张某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元。接到传票后王某一头雾水。后在法庭上王某发现,张某提供给法院的证据正是她之前签字的那份关于房屋归属的协议书。但是上面却多了一些内容:“另外,张某曾以个人名义在我家平改中对我家提供过经济资助,因现我二人已离婚,故我同意一次性偿还张某15000元。”王某认为该协议书被张某添加了内容,因此申请笔记鉴定。司法鉴定部门检验人员对协议书仔细检验后发现,协议书上“我同意一次性偿还张某15000元。”与“此致”的间隔关系有变化,显微镜下观察发现,“此致”是先书写的,“我同意………………”是后书写的。鉴定部门据此作出结论:送检协议书先写了“此致”,“我同意一次性偿还张某15000元”是后书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