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法律风险防范

时间:2012-03-18 18:35:44  作者:尚丽君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风险代码 引发风险行为 涉及法律法规 法律责任和后果 1001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8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6条、7条 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 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3、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 1002 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8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4条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003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9条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违法解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劳动合同法第38、39、40、41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1004 违法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83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005 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拖欠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5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006 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80条 1、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3、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07 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 劳动合同法第84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1008 收取劳动者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84条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09 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26条、27条、28条、86条 1、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010 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 劳动合同法88条 1、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情形:(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1011 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劳动法99条、劳动合同法第91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12 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法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1013 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89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执业机构: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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