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2-27 10:29:22 作者:尚丽君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案情简介】
王江与妻子刘静到民政机关协议离婚,并约定将某小区的一套房屋过户给女方。但王江后来并未协助其前妻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王江说,他当时是在相当激愤的情形下在前妻事先准备好的离婚协议上签的字,离婚后他经过反复冷静的思考,认为此离婚协议对他和孩子显失公平,要求前妻给自己房子的折价款。理由是当初买那套房屋时是由他全部出资购买的,现在他无钱购买另一处房屋。法院经审理最后驳回了王江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尚律师认为,“我国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以上规定可见,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即欺诈、胁迫。王江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获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因此,律师提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认真思考,慎重行事,草率签订离婚协议,会为自己带来挽回不了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