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改为商品房,优惠价(标准价)

时间:2012-03-18 18:59:04  作者:尚丽君  文章分类:房产地产

一、 办理程序:提交资料——受理——十个工作日领证
二、必须提交的材料: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改为商品房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原购房合同(已购公有住房);
(5)补交土地收益的证明;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7)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优惠(标准)价改为成本价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补交房价款证明或满65年工龄的证明:
原售房单位已改制,由房管局代收应补交房价款的收据;
(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3)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4)港澳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居民身份证;
(5)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经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
(6)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7)外籍人士: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无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原件);
四、委托、公证的相关证明: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境外个人的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外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当公证。在外国公证的证明文件,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由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它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
(4)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
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
五、注意事项:
1. 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
2. 书写应使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3. 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就登记有关问题接受询问。
4. 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5. 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的办理地点:朝外大街甲10号(央产在京上市交易办公室),电话:65993081、3082、3083、3084。
6. 已购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产权人可以补交土地收益后改为商品房。
执业机构: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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