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16 14:46:14 作者:全中胜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一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马某亲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人为第三人的代理人。马某户口原在崇文区体育馆路,03年经申请调出到宣武区,06年马某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户口迁回登记,派出所须原告提供户口薄,第三人马某不愿提供户口簿,故派出所无法办理迁入。
二、判决结果
认定该派出所并未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三、律师点评
本案焦点是不作为行为的认定,判处所对原告的申请已经做出了答复,所以不存在不作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