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在中国是事实还是谎言

时间:2011-11-03 16:23:12  作者:陈有西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陈有西

                                                      

  为什么所有法院判决书都完全否定有刑讯逼供?  

  为什么已经发现的冤案又百分之百发现了刑讯?

  是法院聋瞽还是律师张狂?  

  

  在中国司法现状中,有一个非常奇怪而又常见的现象是: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对律师和被告的刑讯逼供的指控,一律以“查无实据”驳回。即使刘涌这样的打断腿的刑讯,高级法院也只是羞羞答答地写成“不能排除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现象存在,口供不能采信”。判了死缓,但立即被最高法院提审判成了死刑,刑讯也不讲了。

  

  所有的刑讯逼供,都是在封闭的环境里进行的。三四个、甚至十来个公权力人员轮番对付一个嫌疑人,是不可能有“铁证”证明刑讯的。只有赵作海、佘祥林等这类“死人回家”,当时又“承认杀人”这样的冤案,才会倒查出虚假口供的形成原因,发现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

  这是因为:一、嫌疑人的公信力是被否定的,社会不会相信“罪犯”的控告;你是相信罪犯,还是相信公安局、检察院?二、搞刑讯迫害的人,是不会自己检举自己的,相反会互相抱成团,坚决证明没有刑讯逼供;三、所有的法庭控告者,在中国是可以被“退查”的,如果在法庭上控告,都可以退回到搞刑讯的人手里,再审一番“固定口供”,搞服了再起诉回去,这种“回炉”更可怕,而中国的法院会很配合检察、公安的这种“退查”,因此好多人不敢在法庭上提出控告。而一旦法庭公开审判都承认过,那这个冤案再无翻身可能,申诉也就不可能了,法院会说,我法庭总没有打你逼你,你公开开庭为什么还承认?说明你是真的干了。四、社会上的人都不可能看到这种刑讯场合,因此不可能有旁证;如果有哪个保安做了“叛徒”证明看到刑讯并向律师作证了,那么他不是没有了饭碗,就是被追究“诬告”。五、现在刑讯技术提高了,办案者聪明了,肉刑很少,折磨刑大行,一般不会有伤痕物证,可以车轮战,可以九天九夜不让睡,可以大灯泡照,可以脱光浇凉水,可以灌辣椒水,就是不会有一点伤痕。你鉴定也没有用。六、即使有了伤痕也不怕。法院会不同意鉴定,法庭会视而不见,法官会判成是被告自己“躲猫猫”造成的,是他“小时候爬树摔的”“海南旅游碰的”。刚打有伤时,可以隔离不让见律师,可以“国家秘密”一下,可以“不批准会见”拖他六个月,等伤愈合再给律师见。七、我们的媒体是可控的,黑幕谁敢揭出来,总编可以撤职,记者可以开除,于是一片“严格守法”的形象。在这六十年的经验积累下,在中国现在的刑事诉讼法的保护下,中国的“刑讯逼供”就这样被法庭“和谐”掉了,被包裹得严严实实。

  这就是百分之百的中国刑事律师相信中国的刑讯逼供现象非常严重,而绝大多数社会人士、包括高层管政法的官员,又都不大相信中国的刑讯逼供真有这样严重的原因。我辩护过的有些政法官员,都是到了自己出事被审讯时,才知道有这样的真相。但是,他已经回不到有权岗位了,他的话也没有人信了。他不可能再回去影响中国司法。

这就是中国关于刑讯逼供的真相。刑讯在中国是事实还是谎言?其实大家都清楚。百姓由于信息不对称,无法清楚。但家属一出事,往往就清楚了。其实不用纳闷,我们缺的只是一个讲真话的环境,和实事求是的司法精神。(2010、6、16)

 

编者按: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尤其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们渴望多一点司法公正,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但理性地思考一下,我们立法对司法现实中刑讯逼供的放任,和对律师权利的诸多限制无疑与造成刑讯现象的发生不无关系,正是立法的缺失必然导致的不良结果,直接影响了司法的威严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在修订当中,我们热切地期待着立法迟来的改动能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新的变化,希望变化是自由的、向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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