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03 22:38:47 作者:李克钰律师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李某与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范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克钰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李某于2009年5月14日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退回购物款338元增加一倍法定赔偿金338元。2、赔偿其交通费、复印费、精神赔偿费等费用1000元整。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09)管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12月16日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克钰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伟东
审 判 员 黄智勇
代理审判员 扈孝勇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刘斯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