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金平等合伙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1-11-03 18:15:31  作者:李克钰律师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赵金平因与被上诉人季长明、原审第三人吕智强、栾川县

庙子乡卡坊村村民委员会、栾川县庙子乡卡坊村第五村民组、栾川县庙子乡高崖头村村民委员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豫法民一终字第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赵金平,男,1950年7月8日生,汉族,现于南阳石料厂服刑。身份证号:410303491215059

委托代理人赵振威,男,1976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政府家属院1-2-402室,系赵金平之子。

委托代理人李克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季长明,男,1961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8号院6-2-103室。

委托代理人邱波,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吕智强,男,1978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栾川县庙子乡北凹村一组2l号,系原审第三人吕遂朝之子,吕遂朝于2002年死亡。

原审第三人栾川县庙子乡卡坊村第五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王清敏,该组原组长。

原审第三人栾川县庙子乡卡坊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甘留奇,该村村委主任。

原审第三人栾川县庙子乡高崖头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芦海娟,该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恩,该村文书。

上诉人赵金平因与被上诉人季长明、原审第三人吕智强、栾川县庙子乡卡坊村村民委员会、栾川县庙子乡卡坊村第五村民组、栾川县庙子乡高崖头村村民委员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赵金平于200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2001年5月15日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金平的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金平撤回本案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30620元,减半收取为15310元,由赵金平负担。

 

 

                             审  判  长    韦贵云

                             代理审判员    赵  筝

                             代理审判员    王  静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福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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