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03 18:15:31 作者:李克钰律师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赵金平因与被上诉人季长明、原审第三人吕智强、栾川县
庙子乡卡坊村村民委员会、栾川县庙子乡卡坊村第五村民组、栾川县庙子乡高崖头村村民委员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豫法民一终字第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赵金平,男,1950年7月8日生,汉族,现于南阳石料厂服刑。身份证号:410303491215059
委托代理人赵振威,男,1976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政府家属院1-2-402室,系赵金平之子。
委托代理人李克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季长明,男,1961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8号院6-2-103室。
委托代理人邱波,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吕智强,男,1978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栾川县庙子乡北凹村一组2l号,系原审第三人吕遂朝之子,吕遂朝于2002年死亡。
原审第三人栾川县庙子乡卡坊村第五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王清敏,该组原组长。
原审第三人栾川县庙子乡卡坊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甘留奇,该村村委主任。
原审第三人栾川县庙子乡高崖头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芦海娟,该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恩,该村文书。
上诉人赵金平因与被上诉人季长明、原审第三人吕智强、栾川县庙子乡卡坊村村民委员会、栾川县庙子乡卡坊村第五村民组、栾川县庙子乡高崖头村村民委员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赵金平于200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2001年5月15日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金平的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金平撤回本案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30620元,减半收取为15310元,由赵金平负担。
审 判 长 韦贵云
代理审判员 赵 筝
代理审判员 王 静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福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