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相撞无法确定责任 法院判决各承担一半责任

时间:2011-11-27 17:55:37  作者:盛律师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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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型自卸货车与摩托车相撞,致一人死亡。死者家属将重型自卸货车车主及其挂靠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50万元。由于无法确定事故责任,闵行区法院以各承担50%责任为据,今天(7月2日)判决车主刘先生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7万余元,肇事车辆挂靠单位上海市虹口区运输公司第二汽车队承担连带责任。


  事故责任难认定

  2006年11月7日19时13分许,驾驶员孙某驾驶牌号为沪AB0109的重型自卸货车沿闵行区北松路东向西行驶至中春路路口时,适逢忻先生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沿中春路北向南行通过上述路口,不幸两车相撞,造成忻先生车损人伤。当日,忻先生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无证据证实哪一方当事人通过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认定书结论为本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上法庭索赔损失

  交通事故发生后,忻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儿子为索赔损失,将虹口运输二车队和车主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损失近50万元。死者家属认为,被告方驾驶员破坏和毁灭现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虹口运输二车队辩称,本起事故经调查,系受害人闯红灯所致,故除国家规定的强制险限额予以赔偿外,车队不应承担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刘先生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各承担一半责任

  法院认为,经公安机关调查,无证据证实哪一方当事人通过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故未确定事故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方驾驶员破坏和毁灭现场,并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对此持有异议。因公安机关在事发后寻找目击证人过程中,未有目击者反映事故情况,证人又不到庭作证,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对该证据不予认定。虹口运输二车队主张忻先生闯红灯,但亦未举证证明。综上,现有证据仍无法确定事故的任何一方存在违法行为,据此确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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