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26 18:59:01 作者:杨松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接受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xxx等四人委托,指派本所杨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代理之后,代理人仔细询问了案情,调阅案卷材料,又经过了今天的法庭审理,对本案有了一个比较全面、客观的认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在评审案件时予以采纳: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本代理人完全同意公诉机关的意见,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案件起因,被告人脾气暴躁,平日恶赌成性,劣迹斑斑,与被害人言语不合而怀恨在心,随之产生将被害人杀死报复心理,事后证明被害人并无过错,更无处理不当之处。
(2)、杀人手段残忍,被告人凭借被害人对其的信任而未予防范,闯入被害人家中将其打倒在地,当被害人躺在血泊中无力反抗、苦苦哀求之时,被告人不顾多年交往之情持起手的镢头朝被害人头部连续击打,致被害人颅脑损伤,活活被打死在血泊之中。
(3)、要求严惩凶手,被告人为了达到其预先计划的杀人目的,已对其作案后的逃跑和生存做了充足的准备。用手中的镢头轮番对被害人致命要害的头部轮击,非法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权。被告人的滥杀无辜行为给当地人民群众上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恐慌,且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如不加以严惩将难以平民愤,反而会助长暴力事件的猖獗和再次发生。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忍无可忍,强烈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二、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四处躲藏,并以服毒相要挟拒不接受法律的严惩,依法没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
1)、被害人在遭被告人打倒在地无力反抗,苦苦哀求时,被告人不但没有停止进一步的杀害行为,反而其主观上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和赔偿损,用手中的镢头对躺在血泊中挣扎和渴望生存的被害人头部轮击,最终致被害人颅脑损伤死亡,完整的实施了其苦苦期待已久故意的杀人行为。
2)、被告人在实施杀人行为之时,被当地的村干部看到,并予以制止,被告人见状迅速驾驶其预先准备好的摩托车准备逃跑,后被赶来的村干部将摩托车拽倒,被告人继续逃跑并与其子和本村的干部及公安民警电话联系,以服毒相要挟拒不投案、自首的方式来对抗法律的严惩和司法审判,并与公安干警展开了为期22天的对峙周旋。
3)、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并未完整交代其所犯罪行全过程,在其供述实施杀人行为中肆意避重就轻,逃避法律的严惩
4)、被告xxx的杀人行为,具有预谋性并为其作案和逃跑准备了周密的计划,主观恶性极强,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又无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等其他悔罪表现。被告人虽有部分被动坦白其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在量刑上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应当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三、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50万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17条第3款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应当赔偿被害人家属:
(1):死亡赔偿金:110475元
(2);丧葬费:13679元
(3)被害人的配偶xxx扶养费:73644.2元;
(4)停尸费、火化费:1580元
(5)交通费:2000元
(6)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的误工费:15000
(7)精神抚慰金费:283621元
以上是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
杨松律师
2011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