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3-08 08:55:45 作者:杨松 文章分类:案例点评
案情
徐某择偶吕某入赘徐家。为能顺利将户口迁至该村,徐某并按照该村的规定,向村委会作出保证,吕某在入赘之后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在享有本村土地征收、征用分割款补偿分配权利。不料,于次年该村因开发建设土地被征,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征地补偿款后在发放的时,以吕某当初迁入户口的时候承诺不在分配土地补偿款为由拒绝给付土地补偿款。
评析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结婚之后,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男方亦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和自治章程及村民会议等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及规章的相关规定想抵触,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财产、民主等权利的制度及内容;法律之母《宪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妇女在政治、文化、生活及经济等方面与男子具有同等的权利。国家依法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施行同工同酬。
根据上述规定,该村委会按照自治规定拒绝想吕某家庭发放土地补偿款明显是错误的。其一,上述村委所作出的规定具有歧视妇女,剥夺妇女财产权的规定,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对当事人不具有效力拘束力,吕某夫妇既已成为该村的合法村民,应当依法享有与其本村其他村民在人身和财产上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其二,徐某在签订上述保证时,系按照村委会的强制性规定,为能将配偶的户口迁入本村,徐某无任何选择的余地,身份主体地位处于不平等状态,亦非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丧失了公平、公正,且由于村委会的上述规定具有非法剥夺吕某夫妇依法应当享有土地分割款财产属性,本身就具有非法性,故该规定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上述村委会应当依法按照规定向吕某夫妇分发合理的土地补偿款。
(杨松律师咨询电话135981212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