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3-08 08:58:12 作者:杨松 文章分类:案例点评
秦某与张某系多年的劳务合作关系。2009年春天张某在山西承揽了土建工程,秦某受张某委托在周边村中寻找了数十名工人,并对工资报酬作了相应的承诺。辛勤劳动一年之后,除了平时的预借之后张某仍然拖欠了巨额的工资款。秦某所寻的工人为讨要工资多次到秦某家中讨要,导致秦某无法正常生活,无奈的秦某将张某邀至一宾馆内将其关押数日并对其进行殴打。之后,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秦某一年零六个月。
杨松律师评析
根据《刑法》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秦某在主观上为了为了讨回自己的劳务报酬,故意将被害人邀至宾馆之中予以关押,客观上采用非法手段将张某的身体长期强制、持续的拘禁于房间内,使张某失去人身行动自由行为。秦某在无奈之下将张某非法拘禁,但秦某事出有因,张某亦从在重大过错,虽然在非法拘禁期间采用暴力致被害人损害,但受伤程度亦为轻伤,非法拘禁罪即包括故意伤害罪中的致人轻伤的刑罚量刑幅度,根据刑诉法关于宽严相济的原则,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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