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3-15 14:40:38 作者:杨松 文章分类:案例点评
案情
2009年2月份,李某(男)与赵某(女)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经过双方父母接触之后,并邀请了中间人负责礼金和财物的交接。同年冬天,李某与赵某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并同居生活,之后,二人补办了结婚登记。10年8月份赵某生有一女妞妞(化名)。夫妻二人因性格不一和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无法共同生活,11年6月份,李某计划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赵某返还的彩礼款;抚育生女,李某的请求能否达到法院的支持?
杨松律师评析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款,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返还范围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为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和审判实践,哺乳期的婴幼儿一般随母方生活为宜。离婚之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首先,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其次,李某要求返还彩礼款应当符合婚姻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属于婚前的给付导致婚后生活困难的条件,再次,李某要求抚养幼女的情况需要在赵某发生了或者存在潜在对幼女不利于抚养和监护的情况下才能满足李某的要求,综上,李某诉权在上述期间之内是受到法律限制,所以其请求缺乏法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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