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X涉嫌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时间:2012-03-22 12:41:20  作者:杨松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奥博律师所接受被告人亲属xxxx委托,指派杨松律师为被告人xxx提供刑事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就本案的犯罪事实及对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xxx具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1)、被告人xxx出生于xxx年xx月xx日,在2010年xx月和xx月份参与盗窃二次,实施盗窃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17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未成年人保护法》54条之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对未成年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故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xxx具有酌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1)、被告人犯罪后,赃物已部分追缴且家属亦积极主动退赔,未对受害人造成实质上的经济损失,

(2)、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被告人在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被告人被羁押期间积极协助管理人开展工作,服从管理亦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有目共睹。根据最高法、检《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3)、被告人xxx的主观恶性不大在量刑上应与其他一般盗窃案件相区别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其他犯罪记录,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是一位朴实、憨厚的农民,之所以走向犯罪的道路,与他的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差及其父亲早逝,家庭背景错综复杂等原因有这绝对的关系。该次犯罪令他终生后悔莫及,可见其主观恶性较小,具备通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观基础,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4条、16条可以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其属未成年人,主观恶性不大,确有悔改行为,具备刑法关于拘役、管制和缓刑的条件。因此对被告人应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河南省安阳文峰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河南xxx律师事务所

                                                                      杨松律师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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