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5-30 17:33:39 作者:杨松 文章分类:案例点评
杨松律师说法
------民间借贷遭遇房屋买卖,孰真孰假法来辨
案情
刘某与王某系多年好友,由于经济出现危机,而向王某借款30万,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利息及偿还期限;王某为了自己出借的款能得到保障,即与刘某又达成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协议,即在刘某不能按约定偿还借款时,刘某所居住的房屋所有权归王某所有。不料,刘某生意一落千丈,期满未能如约还款,王某与刘某为偿还借款及房屋所有权而发生矛盾。
杨松律师评析
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及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或者依据法律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物权法》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灯具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订的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证书记载的事项与登记薄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刘某与王某之间的矛盾系因民间借贷而发生,当初签订房屋买卖的动机亦是为了保障借贷合同中义务的切实履行,房屋的买卖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签订之后并未向房产登记部门进行房产变更备案登记,故该不动产物权不发生法律上的物权变更,该房屋更不属于民间借贷的担保物,王某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王某应当依据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否则将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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