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3-11-11 08:18:12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林民郊初字第214号

原告郑州赛博艺术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与鑫苑路交叉口东枣庄新村068号。

法定代表人郭晓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松,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龙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汽配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志勇。

原告郑州赛博艺术模型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市龙脉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赛博艺术模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晓祥、委托代理人杨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州市龙脉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7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模型设计安装合同书,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完成合同义务,并在被告指定的场所进行了沙盘模型的安装、接电调试。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支付剩余的28000元合同款项屡遭拒绝,特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模型设计安装款2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模型设计及安装合同书,由原告给被告设计、制作、安装加美.田园牧歌沙盘及户型模型。合同金额48000元,被告已付20000元,模型制作安装完成后,被告欠原告合同款28000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模型设计及安装合同书、模型及安装照片10张、证人柯娟、贾化松的证言,以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核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真实有效,原、被告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严格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给付报酬。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林州市龙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2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00 元,由被告林州市龙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爱民代理审判员:李哲青人民陪审员:杨海平二0一三年三月五日书记员:郝海周 如果您想查看案例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本文书有原始文件资料,如需查看或下载请点此支付原始文件(照片或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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