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19 19:01:2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11年9月,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其女宋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其暂住地内,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发小广告、在互联网发布信息等方式,向他人收购、销售药品,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0元以上。张效侠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后,通过在法庭辩护阶段提出从轻的意见,被法庭所采纳,最终为宋某某争取到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通过分析梳理案情,认为宋某某女儿犯罪情节轻微,认定其为共犯的证据不足,上述意见得到司法机关认可,决定对宋某某女儿取保候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