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19 19:02:5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09年张效侠律师代理的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指控王某强奸一案,焦点在于被告人实际年龄因户籍地在2000年进行电脑录入时人为原因无法确定,公安机关对其进行骨龄鉴定为16正负一岁,一审法院认为仅凭骨龄鉴定不能认定王某未成年。上诉后,辩护人意见为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被告人年龄无法查明,结合骨龄鉴定,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推定王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对王某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