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3-21 17:22:53 文章分类: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聘任合同
甲方:
乙方: 北京 所律师事务所
第一条 甲方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这一聘任,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委派李永生律师专人为甲方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如下:
1、解答各类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协助制定、修改甲方内部的规章制度。
3、协助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文书。
4、参加各类合同谈判、商业洽谈。
5、协助处理甲方债权债务。
6、受甲方委托代理参与各类纠纷的调解、诉讼及仲裁。受甲方委托办理重大业务项目。
7、办理工商登记。
8、针对甲方委托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9、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设计法律方案。
10、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11、根据甲方安排,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培训。
第四条 甲方每年支付乙方顾问费为人民币 万元整(¥ 元)。
第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从2011年2月5日至2012年2月4日止。届满后,经双方协商,可再行续签顾问合同。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顾问费人民币 万元整(¥ 元);2011年9月1日前支付剩余顾问费,即人民币 万元整(¥ 元)。
第七条 如果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诉讼标的超过 万元的诉讼代理或标的超过 万元的非诉讼法律服务,乙方另外向甲方收取法律服务费,乙方给予甲方一定优惠。
第八条 因乙方根据本合同需要委派专业律师向甲方提供现场法律服务时,差旅费用由 方承担。甲方应当为乙方委派人员提供合理的办公、食宿条件。
第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法律业务时,应向乙方如实提供有关案情事实,而不应有任何重大隐瞒或遗漏。
第十条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乙方已收取的顾问费或代理费不予退还。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乙方须退还部分顾问费或代理费。
第十一条 发生纠纷时,如双方均为乙方常年法律顾问客户,遵守有关回避原则,即乙方在受到争执双方的共同请求后,可依照自愿、公正原则,进行必要的协调、调解工作。如果调解不成,争执双方应自行通过其它途径谋求解决。乙方不再以任何形式、不再代表任何一方参与该纷争的解决过程,以免损害争议双方其中一方的利益。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代表人:
2011年 月 日
乙 方: 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2011年 月 日
